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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报》采访徐新明律师:商标抢注沦为“敲诈”手段

发布时间:2012-07-13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作者:张莉
标签: 徐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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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不少出口企业的产品行销海外多年,但境外商标注册却总是比别人“慢一拍”,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件接连不断,近来,不仅数量骤增,而且遍及亚、欧、美、非、大洋洲。除了以往发生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事件外,还出现了个别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情况,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

    更为严重的是,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出现了专门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的企业或者个人。2009年4月,一加拿大人在当地一气注册了52件中国知名企业商标。

知识产权可攻可守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而是激励创新,维护社会公平,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然而,实践结果证明,在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环境中,为了遏制竞争对手,企业有着强烈的动机通过建筑“专利墙”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自己不从事创新,也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之间、甚至国家间竞争工具的地位已被承认,但对于它是“防御性武器”还是“进攻性武器”还存在争议。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新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到底是“防御性武器”还是“进攻性武器”,决定于其所从属的知识产权战略是“防御性战略”还是“进攻性战略”,知识产权本身无所谓“防御性”或“进攻性”。

    “我们去观察专利战争也好,讨论知识产权战略的防御性还是进攻性也好,一定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成长阶段密切相关。大部分做具体产业的企业,它们积累的专利组合既可能用来进攻,也可能用来防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刘晓春说。

投机者大发“抢注”横财

    由于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具有“独占”的性质,如果丧失商标在出口国的使用权,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被动,严重的可能会丧失一个国家的市场。抢注专业公司常常利用法律漏洞抢注商标,紧接着通常会逼迫商标使用人高价收购其注册商标或要求赔偿,从而坐收渔利。

    “凡事有利就有弊,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争议,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偏离了人们设立它的初衷。”徐新明告诉记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商标抢注是“商标先行”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商品上市之前先注册商标,可以让企业毫无顾虑地将商品投放市场,剩下的事情就是不断提升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积累良好的商誉,塑造自己的品牌。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具有无限增值的空间,时间愈久,价值愈高。但是,由于全球普遍通行的地域性及保护注册商标原则,让一些人有机可乘,专营商标抢注,抢注其他企业行将使用但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或抢注一些具有潜在影响的商标,高价抛售,几乎可以一夜暴富,大发横财。”

    刘晓春也向记者表示,商标抢注现象是与“先到先得”的商标注册制度相伴而生的。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自己使用,而通常是为了出售乃至“敲诈”。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可能,是由于较低的商标注册成本和巨大的商标潜在价值之间的差价造成的。

    我国《商标法》中已经规定了一些应对商标抢注之策,例如,“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申请撤销”;“对于驰名商标或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商标都禁止抢注或者在抢注后可以申请撤销”。不过现实中商标抢注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刘春晓指出,对于企业而言,最佳策略只能是未雨绸缪,因为一般来说企业比别人更了解自己未来的市场和产品规划,一方面要在推出具体产品前,提前注册相应的商标,另一方面要在自己将来可能要进入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否则,一旦在对产品推出和市场宣传付出大量投资之后,却因为商标不在自己手中而无法实施经营活动,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所以,市场到哪里,商标要先行。

和解解决商标抢注纠纷最经济

    刘春晓告诉记者,“iPad商标”纠纷和“Facebook抢注”的现象分别代表了商标抢注的两种典型情况:

    一种是产品或者服务尚未推出,抢注人进行预测性的注册,比如在iPad推出之前,“Pad”前面(除B之外)带有全部字母的组合在中国就已经被抢注完毕。要避开这种预测性抢注,除了出手更快之外,最好是选取比较生辟或者索性自己原创的符号作为商标,比如SONY、KODAK这种自造的单词就很难被抢注,而苹果“i”系列的商标由于非常容易预测,在各国都难逃被抢注的命运。

    还有一种典型情况是抢注国外已经使用甚至驰名的商标。由于它们尚未进入中国市场,因此不能根据中国《商标法》在中国得到驰名商标的反抢注保护,Facebook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即属于这种情形。实践中,许多国外品牌在打算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遇到了这种障碍的例子很多,最后不得不出高价购回商标,或者忍痛放弃自己一贯使用的商标而选择使用其他商标。这种教训也同样给中国企业提了醒,在企业想要进入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只要是使用商标注册制度的,就会存在这种问题。

    有专家指出,就已经被抢注的案例情形看,以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商标抢注的纠纷应当是最为经济的方式,因为一旦采取司法救济程序,可能成本会很高,而且也拖延了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最终可能会出现要回了商标以后,市场也大幅缩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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