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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郭某拥有一项“预制件组装结构的围墙”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620027260.9,申请日为2006年9月7日,包括5项权利要求,由围墙基础层、围墙柱、围墙体、围墙地梁等构成。本实用新型属于建筑构件领域,特别涉及预制件组装结构的围墙。本使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预制件组装结构的围墙,它采用在工厂中大批量生产围墙的预制构件、在现场组装成围墙的方法建设围墙,施工工艺先进、工作效率高、劳动强度低、建筑成本低。
针对上述专利,天津建材凯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0年10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提交了两份附件作为证据。
专利权人郭某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代理此事。徐新明律师将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请求人提供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比,列出若干项区别技术特征,一一进行分析,以合理的逻辑说明,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并且,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经过口头审理,复审委采信徐新明律师的上述观点,做出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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