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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盗用老东家软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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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老板和员工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赵洪波(化名)从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跳槽到丰洋激光科技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丰洋公司)后,在丰洋公司老总钱一强(化名)的认可下,顺手把老东家的软件技术,应用到新东家产品中。日前,南山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了赵洪波及钱一强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共15万元。

  跳槽盗用软件

  在大族激光做了两年销售的赵洪波,于2003年12月跳槽到丰洋公司,随后,被公司老总钱一强指派到东莞市长安镇担任该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负责丰洋公司在东莞、深圳等地激光打标机的销售工作。2005年8月,丰洋公司又在深圳市南山区开了办事处,仍由赵洪波兼任该办事处负责人。

  赵洪波在担任丰洋公司东莞、深圳两地的负责人时,有感于大族激光的品牌知名度,于2004年5月,在明知使用“TOPLASERMarkingSystem”激光打标机控制软件(以下简称TOP软件)属侵犯大族公司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却和公司老总钱一强共同商定,由钱一强提供TOP软件的安装文件,将该侵权软件安装在丰洋公司生产的激光打标机上,在深圳、东莞等地销售。

  2004年11月~12月间,钱一强又与赵洪波共同商定,由钱一强提供了大族公司的HAN’S2000软件解密版本,将其安装在丰洋公司的激光打标机上对外销售。

  市场销售露马脚

  丰洋出品的侵权激光打标机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大族激光发现丰洋的激光打标机和自己公司该产品的技术功能相类似,经过技术分析后确信,丰洋该产品在核心技术上有抄袭本公司作品之嫌,于是,大族激光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6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对丰洋公司深圳及东莞办事处现场搜查,共查获激光打标机展销样机8台,其中4台样机中同时安装有TOP软件和HAN’S2000软件,3台样机中装有TOP软件,1台样机装有HAN’S2000软件。

  第二天,公安人员在南山区海典居出租房内将赵洪波抓获。之后,在温州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丰洋老总钱一强在温州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查实,丰洋公司深圳及东莞办事处已经销售安装有TOP软件的激光打标机10台,随机销售软件共10套,销售金额120万元,已销售安装有HAN’S2000软件的激光打标机1台,随机销售软件共1套,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共计销售131万元。

  鉴定机构出结论

  2006年5月24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AN’SLAESRMarkingSystem1.0forWIN95/98软件与温州市丰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TOPLASERMARKINGSYSTEM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取证获得的13个丰洋公司的TOP软件与大族公司的HAN’S1.0软件具有同一性。

  2005年12月29日和2006年8月15日,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作出鉴定结论:被侵权软件HAN’S1.0软件每套价格为7.65万元,被侵权软件HAN’S2000软件套价格为9万元,上述被侵权软件价格共计85.5万元。

  涉案软件价格重新鉴定

  庭审时,被告人钱一强和赵洪波均当庭表示认罪,但钱一强辩称:“我是丰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犯罪是丰洋公司的行为,而不是我个人的行为”。又说:“我和赵洪波之间是代理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其意为,赵洪波销售的打标机如有侵权,并不等于他也有侵权行为。两人同时对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对软件价格估价过高。

  2007年6月5日,钱一强和赵洪波的两位辩护律师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软件的价格重新进行鉴定。南山法院委托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软件价格进行重新评估鉴定。根据深衡评[2007]05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安装于11台激光打标机上的HAN’S1.0软件和HAN’S2000软件的价值为22.925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本案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运用“三审合一”判案原则,追究了钱一强、赵洪波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族公司系HAN’S1.0软件和HAN’S2000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已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未经大族公司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两款软件。被告人钱一强、赵洪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22.92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遂对钱一强和赵洪波作出“侵犯著作权”的定罪,依法判处钱一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赵洪波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总计22.925万元。

  法官释案

  焦点: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作为本案主审法官,南山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江波对本案有争议的焦点向记者作了分析。争议一: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人钱一强辩称,其系丰洋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犯罪是丰洋公司的行为而不是其个人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一强将侵权的TOP软件和HAN’S2000软件提供给被告人赵洪波,并将侵权软件安装在激光打标机上对外销售,销售所得部分款项曾直接汇到钱一强个人帐户。此外,被告人钱一强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系丰洋公司的单位犯罪。因此,被告人钱一强系基于个人利益而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本案属被告人钱一强的个人犯罪。争议二:两被告人是代理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被告人钱一强辩称,其和赵洪波之间是代理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均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两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不影响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争议三: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两被告人销售的10套TOP软件和1套HAN’S2000软件价格共计85.5万元,但该鉴定结论没有明确鉴定的具体依据和评估估算过程,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委托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说明显示,安装于11台激光打标机上的HAN’S1.0软件和HAN’S2000软件的价值,共为22.925万元。根据我国《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可认定两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2.925万元。

  律师点评

  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是趋势


  据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介绍,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为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我国对软件的保护也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大族激光对软件进行了软件登记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是正确的。

  我国著作权保护实行的是民事、行政、刑事三重体制,其中以行政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最为完善,行政保护的地位十分突出,从而,变相弱化了民事和刑事保护的功能。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其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的意图十分明显。

  继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门槛”后,两司法机关于2007年4月5日,再次联合出台新的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因此,加强我国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是个趋势,只有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打击力度,才能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才能有效遏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于瀛、包力,通讯员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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