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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级法院首次认定 企业使用盗版软件侵权

发布时间:2007-07-17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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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被盗版、生产、销售一直困惑着中国软件业,在严厉打击盗版时,通常只追究到盗版软件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很少直接追究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而实际上,很多购买、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也没有要承担责任的概念。

  但是,这样的观念今后要彻底改变了。昨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起盗版软件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三家使用盗版软件的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是一名叫邬剑的年轻人引起的。28岁的邬剑虽然只有大专文化,但是从事电脑管理工作的他是名电脑高手,在石材设计公司担任设计绘图员多年。

  2003年起,邬剑从客户电脑中复制正版石材设计软件,通过互联网寻找“黑客”帮助破解密码,然后非法复制并加密后低价贩卖给多家石材企业。一套正版软件的售价为二三十万元,邬剑给自己的盗版软件定价是正版的十分之一。这样,扣去成本价、付给黑客的解密费以及购买用于演示软件的手提电脑等费用,他能得到30%左右的纯利润。据调查,从2004年至2005年间,邬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85万元。

  今年初,邬剑因盗版被厦门中院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24万余元。而作为国内独家获得授权销售该系列软件的厦门雅创公司,之后起诉邬剑未经许可破解软件密码,复制并发行,侵犯雅创公司的权益。雅创公司提起民事索赔的起诉后,邬剑主动认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邬剑赔偿雅创公司18万元。

  后来,雅创公司趁热打铁,将三家从邬剑手中购买并使用盗版软件的石材企业告上了法庭,认为这三家石材企业购买了雅创公司具有专有权益的软件的侵权复制品,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侵害了雅创公司的合法权益,给雅创公司造成了重大的财产及声誉损失。

  厦门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家石材企业作为专业从事石材行业的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设计软件,安装于办公电脑上,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其购买、安装盗版软件,主观上具有过错,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令三家石材企业各赔偿雅创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打击盗版软件 要追究用户责任

  对于法院首次认定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也属侵权,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忻博士说,在软件盗版问题成为软件产业发展绊脚石的今天,人们的目光越来越多地投向软件最终用户的身上。盗版现象往往是公众巨大的盗版需求催生并繁荣了盗版市场,公众的需求是“源”,要正本清源,从这点意义上说,打击软件盗版要追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

  李忻博士认为,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由于使用软件可提高工效几十倍,甚至更多,增加的经济效益也以几何级计算。如果最终用户的产品受到法律保护,而用户使用的软件却是盗版的,法律不予追究,这是极不公平的。其次,对于其他正版软件用户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使用正版软件生产的产品比使用盗版软件的成本要高得多,让守法的企业和不守法的企业在同一个市场上去竞争,显失公平。因此,为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特殊利益,重建软件著作权人和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追究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的法律责任,已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共识。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既能够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生产,又能够有利于这种智力成果的传播和广泛使用,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在对待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问题上,厦门法院正是坚持了这项宗旨,协调好著作权人与广大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构建和谐的软件创作、销售和使用秩序,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李忻说。(记者薛德芳,通讯员郑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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