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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最近,多位代表委员在不同场合对阿里巴巴马云隔空喊话,称实体经济不好,马云有“功劳”,并指出电商平台“假货”充斥,已经危及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其后马云发博文,称应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并严刑峻法。其后,联想控股柳传志发文力挺,并撰文《去除毒瘤,轻装前行》,“请求人大尽快就此立法,并全民监督执法”。一时关于“反假”、“治假”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一、“假货”与知识产权
“假货”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说有市场经济就有“假货”。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假货”现象往往不为人所见。到了产品供大于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时候,“假货”就越发引起了企业经营者的关注了。到如今的电商时代,市场竞争无论是在深度广度上不断加强。在这样的背景下,掌握市场入口的电商平台等将以往的“假货”各种要素与问题高度集中起来,与广大网民的购物体验和习惯进行充分地结合,进而成为了广大实体企业家眼中最危险的“敌人”。
“假货”就其性质来说,是直接抢夺原有知识产权人的市场份额,使得原有知识产权人前期所有投入均无法兑现,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类型中,属于最严重的一种。从侵权的种类来说,“假货”往往意味着侵犯商标权、侵权著作权,同时有可能还侵犯专利权等主要形态的知识产权。“假货”的效果往往非常严重,假冒与伪劣往往相生相伴,这可能对消费者权利构成重大伤害,并可能严重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人们的公序良俗,是市场经济最为危险的破坏者。
基于中国强大的制造能力,中国式“造假”有其特点。与传统的“造假”相比,现在的“造假”更加专业、更加隐蔽、更加让人难以识别,简而言之就是“代工型”造假。由于存在着大量的代工厂,“造假者”即可通过各种渠道,嫁接不同工序,几乎自己不用“动手”就能得到价格比被假冒产品低得多的“假货”产品。这种基于产业链分工的“造假”能力与电商卖家控制的销售渠道相结合,使得“造假”变得更加有利可图,甚至得到暴利,也使得其破坏力迅速放大,产生了巨大破坏作用。
二、我国治理“假货”的做法与不足分析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并专门成立了由副总理牵头、30个委办局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与此同时,2016年为了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我国又重新成立了以王勇国务委员牵头、26个委办局参加的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抓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成立7年以来,小组及办公室做了大量的工作。据2016中国反侵权假冒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全年查处假冒案件17.8万件,侦破案件2.1万件,起诉1.5万件,审结1.6万件,涉及侵权产品177.9亿元。在互联网领域,工信部对域名和IP地址推进网络实名制,质检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质量提升和打假行动,国家工商总局开展“网剑”行动,国家食药监局打击网上违法售药,文化部打击网络侵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开展“剑网2015”,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闪网”行动,海关总署和邮政总局开展邮递、快递专项整治,国家网信办也参与了相关的处置工作。在实体市场领域,有关部门分别开展农药、农资打假行动,红盾护农行动、农资下乡大家行动,林木种苗执法检查,车用燃油整治,以及软件正版化活动,有的领域还建立了长效机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方面工作是不遗余力的,在传统的实体市场领域,不仅得到了国内的认可,甚至还得到了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赞扬。但是在互联网领域,情况却不尽如意,尽管阿里巴巴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还是多年被美国商务部评为“恶名”市场,在国内不仅消费者意见很大,实体企业家的意见也很大。大家知道,阿里巴巴并不生产产品,也不销售产品,其只是一个卖场。“当政协委员的子弹打过来的时候,造假者不见了,马云却中弹了。”应该说,这次马云的打击侵权假冒的表态和决心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在互联网电商时代,由于各种产品和服务均集中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结算和配送一体化,这对我们原有以产品和服务形态来划分的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顶层设计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间存在重叠。从历史来看,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的设置和工作直接明了,行动迅速,立竿见影,在我国加入WTO后,对于树立我国负责的大国形象可谓是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到了创新驱动发展的今天,动能和压力已不是国外,而是国内企业界和实业界。这一重叠的设置应给予一致起来。
(二)在部门设置上,在计划经济下设立的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商品流通、文化产品、版权产品分立的各部委,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圳的大部制改革率先把质量监督、工商管理、专利、版权等职能集中起来设立市场监督局,在新的体制上的确是方向,否则就像郭树清描述金融监管时说的“牛栏里关猫”,形同虚设。
(三)在监管能力上,现有的各部门,甚至包括新设的网信办都很难有对电商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的能力。不仅所有的物质技术力量全都依赖电商本身的平台,就连线下的配送和交割也很难得到有效的监管。
(四)在行为责任上,现有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11个罪名,侵犯知识产权罪8个罪名。可以说涵盖比较全面,宽严基本合理。缺点是,没有考虑在网络电商环境下的侵权状态和恶劣程度。
三、关于加强“打假”,实现创新发展的建议
在加强产业结构转型,发展实体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今天,打击侵权假冒已经成了我国进一步发展重要一环,具有了影响全局的全新意义与价值。为此,特建议如下:
(一)在顶层设计上,建议打击侵权假冒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协调统一起来,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可以考虑由总理任小组长,来统领知识产权战略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站在我国长远发展的角度,创新驱动发展是目标,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是手段,各部门协调配合。
(二)在国务院部门设置上,可以考虑设置两个部门。一个是知识产权总局,主管专利、版权、商标、植物新品种的登记和营造;一个是市场监督总局,包含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商品流通等方面的职能。在地方建立统一的执法大队,协同执法。
(三)在市场监督总局内,建立成立电商监管局,集中各项职能,增加监管能力和工具,完善对电商的监管。在具体方法上,可以从电商的客户招徕、成交、付款、发货、收货等环节设立监管点。
(四)制订电商监管法,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明确电商平台、卖家及代理加工商的责任,进一步细化适用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标准与条件。在初期可以参照治理酒驾的经验,实行严刑峻法,铁腕“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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