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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最高法也发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一例是,有家电公司起诉天猫平台卖家侵犯专利权,电商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在收到投诉材料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这引发不小争议。
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到新《消法》,要求电商担起“第三方责任”于法有据。但现实中,工商部门管理责任、知识产权管理局的专业管理与认定责任、权利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司法专业裁定责任、网店售假的“先行赔付”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的连带责任,经常都被塞进“电商第三方责任”的箩筐。那电商该担此重责吗?
以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为例,电商按《侵权责任法》行事,意味着电商要如工商部门专业管理一样关停网店并扣押资金,还要像知识产权管理局一样及时判断出有无知识产权侵权,在认定有无侵权投诉与答诉或反诉中,电商还得像司法部门那样公正适用法律。只有兼具这三重能力,电商才能准确按侵权责任法要求的“通知-下架”行事,避开连带责任之鞭。
当上述能力专业性要求不高时,电商依勤勉谨慎原则做到这些,或许不难。但当专业领域越来越庞杂,纠纷越来越多时,要求电商充当“全能大叔”,无疑是勒断电商发展之颈的缰绳。而一旦权利与责任配置失衡,将会激发知假买假乃至恶意投诉的暴涨。平台一旦无法给驻店公正的保护,驻店也面临被迫撤场走人的选择,最终真实权利人、诚信网店、平台、诚实消费者几方皆输。
因此,未来该建立动态追踪研究机制,适时更新《侵权责任法》里所指的电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中“必要”的意涵。一些司法判例简单把“必要”理解为“下架”,在事实仍存疑之际,这对权利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不公平,特别是对被投诉人,其商品哪怕下架一小时,就可能输给竞争对手一条街。
其次,应建立“转通知”机制,当电商接到相关投诉之时,在投诉中的诉求或专业判断已超出电商合理能力时,电商可把相关投诉“转通知”给司职的管理部门。电商时代不是不要政府责任,而是需要政府责任在适当角度、时机切入。
再者,因涉及确权等类似司法裁判这样的职能,才能认定有无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实,故应允许电商把相关裁判职能移交赋权的权威机构,从时间上看交给法院未必现实,交给中立性的仲裁委员会则可行。一旦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裁定侵权属实,电商当依法作出处理措施。
法治时代讲究责权匹配,在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上,也该这样,让各方责任归位,而非让电商掉入第三方责任陷阱。
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到新《消法》,要求电商担起“第三方责任”于法有据。但现实中,工商部门管理责任、知识产权管理局的专业管理与认定责任、权利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司法专业裁定责任、网店售假的“先行赔付”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的连带责任,经常都被塞进“电商第三方责任”的箩筐。那电商该担此重责吗?
以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为例,电商按《侵权责任法》行事,意味着电商要如工商部门专业管理一样关停网店并扣押资金,还要像知识产权管理局一样及时判断出有无知识产权侵权,在认定有无侵权投诉与答诉或反诉中,电商还得像司法部门那样公正适用法律。只有兼具这三重能力,电商才能准确按侵权责任法要求的“通知-下架”行事,避开连带责任之鞭。
当上述能力专业性要求不高时,电商依勤勉谨慎原则做到这些,或许不难。但当专业领域越来越庞杂,纠纷越来越多时,要求电商充当“全能大叔”,无疑是勒断电商发展之颈的缰绳。而一旦权利与责任配置失衡,将会激发知假买假乃至恶意投诉的暴涨。平台一旦无法给驻店公正的保护,驻店也面临被迫撤场走人的选择,最终真实权利人、诚信网店、平台、诚实消费者几方皆输。
因此,未来该建立动态追踪研究机制,适时更新《侵权责任法》里所指的电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中“必要”的意涵。一些司法判例简单把“必要”理解为“下架”,在事实仍存疑之际,这对权利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不公平,特别是对被投诉人,其商品哪怕下架一小时,就可能输给竞争对手一条街。
其次,应建立“转通知”机制,当电商接到相关投诉之时,在投诉中的诉求或专业判断已超出电商合理能力时,电商可把相关投诉“转通知”给司职的管理部门。电商时代不是不要政府责任,而是需要政府责任在适当角度、时机切入。
再者,因涉及确权等类似司法裁判这样的职能,才能认定有无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实,故应允许电商把相关裁判职能移交赋权的权威机构,从时间上看交给法院未必现实,交给中立性的仲裁委员会则可行。一旦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裁定侵权属实,电商当依法作出处理措施。
法治时代讲究责权匹配,在涉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上,也该这样,让各方责任归位,而非让电商掉入第三方责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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