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电商竞争应遵守法律底线
字号: +-
563
今年的“双十一”(11月11日)又掀起了消费者的网购热潮。与此同时,两大电商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
“双十一”前夕,京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称阿里巴巴集团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双十一”刚过,京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广告中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业内人士表示,“双十一”之际,京东连续向阿里巴巴集团“发起进攻”,真实地反映出了电商之间的激烈竞争。
“双十一”引发电商巨头矛盾
众所周知,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家电子商务企业,但两者的经营模式又有很明显的区别。虽然业务模式稍有不同,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竞争不可避免,但此前双方并没有公开的对抗,直到今年“双十一”前夕,京东公司率先采取了行动。
10月底,京东公司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京东黑板报)公布了某企业要求撤销在京东公司“双十一”会场资源的请求,原因是因为某电商平台要求该企业不能在其他电商平台参与活动。京东公司火速作出处理,将该企业网店关闭,并宣布永不合作。随后,该企业发微博指责京东公司粗暴关店,并称不再和京东公司合作。
经历了这一事件,京东公司将矛头指向了阿里巴巴集团。11月3日,京东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宣布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商市场秩序。京东公司称,阿里巴巴集团向商家传递的信息是:如果参加天猫“双十一”主会场活动,就不允许参加其他电商平台“双十一”主会场活动,对于已经和其他平台达成合作意向的,则要求商家直接退出,否则会在流量和资源位等方面进行处罚或制裁,导致商家无法正常参与其他电商平台的“双十一”促销活动。京东公司认为,这些行为妨碍正常市场竞争,更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阿里巴巴集团有关负责人则驳斥了京东公司的指责,称阿里巴巴集团并不存在“二选一”行为。
据京东公司随后提供的信息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受理该案件,并且交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京东起诉天猫不正当竞争
在上述举报未有结论之际,京东公司再次出手。11月3日,京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猫超公司)“双十一”期间的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京东公司在起诉材料中称,其核心竞争力之一是配送服务,通过“211限时达”等服务标准,形成其在市场中的物流设施及覆盖全国2000多个区县的配送站和自提点,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并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商品快速送达。天猫公司是网络零售平台天猫商城的运营商,猫超公司是天猫商城平台的天猫超市频道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天猫商城与京东商城在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上的交易额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2014年的市场份额均大大高于其他竞争者,二者在网络零售市场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京东公司称,其于2015年9月发现,天猫公司、猫超公司运营的天猫商城及天猫超市陆续在北京部分地铁站及地铁列车内投放大幅户外广告,并同时在媒体刊登整版广告,使用“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广告语,宣称其货物配送能够达到全城当日送达。但是,上述广告宣称的所谓的“当日达”实际只限于北京市的主城八区,而且如果晚于当日上午11点之前提交的订单,只能次日送达而无法“当日达”。同时,即使对于北京市主城八区的客户,某些品类产品也无法做到“当日达”。例如,生鲜类产品每日20:00之前下单,次日22:00之前才能送达。
京东公司认为,商品送达时间是网络零售商吸引及服务于消费者的重要指标,天猫公司、猫超公司通过上述广告宣传的方式,对只能在部分商品、部分地区并且满足其他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当日到达效果,进行大范围的片面宣传,夸大所谓“当日达”的效果,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天猫商城的交易额超过全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的50%,而且天猫公司、猫超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时间点正好临近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季,天猫公司、猫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面广,影响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给京东公司造成了重大商誉和经济利益的损失。
京东公司认为,天猫公司、猫超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海淀法院判令天猫公司、猫超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发布、传播含有“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用语的广告;连续一个月在曾经发布过虚假宣传内容的相应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上刊登声明,澄清上述广告语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连续一个月在天猫公司网站(www.tmall.com)和猫超公司网站(chaoshi.tmall.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在新浪网等网络及平面媒体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京东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该案所有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电商竞争应遵守法规
在日前召开的题为“网络销售中的竞争问题”研讨会上,针对京东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纠纷,专家们指出,为了有效规制网络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需要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一些新型的违法行为,为经营者明确正当竞争界限。同时,需要尊重网络销售的动态竞争和发展活力上的特点,不应过度管制网络销售商或平台之间的自由竞争,特别是不应以保护竞争者利益为主,而应以保护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为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双十一”期间爆发的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争端,真实反映了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本质上都是流量的竞争,也就是用户量的竞争,虽然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业务模式稍有不同,但客户资源是相同的,双方都希望优质企业能够成为自己的客户。从这个角度看,冲突也就再所难免。刘德良表示,如火如荼的“双十一”为全国消费者带来了网购狂欢,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在其中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双方都应该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此次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纠纷值得反思。
目前,京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举报以及向海淀法院提起的诉讼均还在处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双十一”前夕,京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称阿里巴巴集团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双十一”刚过,京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广告中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业内人士表示,“双十一”之际,京东连续向阿里巴巴集团“发起进攻”,真实地反映出了电商之间的激烈竞争。
“双十一”引发电商巨头矛盾
众所周知,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家电子商务企业,但两者的经营模式又有很明显的区别。虽然业务模式稍有不同,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竞争不可避免,但此前双方并没有公开的对抗,直到今年“双十一”前夕,京东公司率先采取了行动。
10月底,京东公司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京东黑板报)公布了某企业要求撤销在京东公司“双十一”会场资源的请求,原因是因为某电商平台要求该企业不能在其他电商平台参与活动。京东公司火速作出处理,将该企业网店关闭,并宣布永不合作。随后,该企业发微博指责京东公司粗暴关店,并称不再和京东公司合作。
经历了这一事件,京东公司将矛头指向了阿里巴巴集团。11月3日,京东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宣布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商市场秩序。京东公司称,阿里巴巴集团向商家传递的信息是:如果参加天猫“双十一”主会场活动,就不允许参加其他电商平台“双十一”主会场活动,对于已经和其他平台达成合作意向的,则要求商家直接退出,否则会在流量和资源位等方面进行处罚或制裁,导致商家无法正常参与其他电商平台的“双十一”促销活动。京东公司认为,这些行为妨碍正常市场竞争,更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而阿里巴巴集团有关负责人则驳斥了京东公司的指责,称阿里巴巴集团并不存在“二选一”行为。
据京东公司随后提供的信息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受理该案件,并且交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做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京东起诉天猫不正当竞争
在上述举报未有结论之际,京东公司再次出手。11月3日,京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猫超公司)“双十一”期间的有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京东公司在起诉材料中称,其核心竞争力之一是配送服务,通过“211限时达”等服务标准,形成其在市场中的物流设施及覆盖全国2000多个区县的配送站和自提点,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并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商品快速送达。天猫公司是网络零售平台天猫商城的运营商,猫超公司是天猫商城平台的天猫超市频道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天猫商城与京东商城在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上的交易额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2014年的市场份额均大大高于其他竞争者,二者在网络零售市场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京东公司称,其于2015年9月发现,天猫公司、猫超公司运营的天猫商城及天猫超市陆续在北京部分地铁站及地铁列车内投放大幅户外广告,并同时在媒体刊登整版广告,使用“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广告语,宣称其货物配送能够达到全城当日送达。但是,上述广告宣称的所谓的“当日达”实际只限于北京市的主城八区,而且如果晚于当日上午11点之前提交的订单,只能次日送达而无法“当日达”。同时,即使对于北京市主城八区的客户,某些品类产品也无法做到“当日达”。例如,生鲜类产品每日20:00之前下单,次日22:00之前才能送达。
京东公司认为,商品送达时间是网络零售商吸引及服务于消费者的重要指标,天猫公司、猫超公司通过上述广告宣传的方式,对只能在部分商品、部分地区并且满足其他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当日到达效果,进行大范围的片面宣传,夸大所谓“当日达”的效果,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天猫商城的交易额超过全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的50%,而且天猫公司、猫超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时间点正好临近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季,天猫公司、猫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面广,影响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给京东公司造成了重大商誉和经济利益的损失。
京东公司认为,天猫公司、猫超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海淀法院判令天猫公司、猫超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发布、传播含有“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 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用语的广告;连续一个月在曾经发布过虚假宣传内容的相应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上刊登声明,澄清上述广告语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连续一个月在天猫公司网站(www.tmall.com)和猫超公司网站(chaoshi.tmall.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在新浪网等网络及平面媒体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京东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该案所有合理费用及诉讼费用。
电商竞争应遵守法规
在日前召开的题为“网络销售中的竞争问题”研讨会上,针对京东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之间的纠纷,专家们指出,为了有效规制网络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需要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一些新型的违法行为,为经营者明确正当竞争界限。同时,需要尊重网络销售的动态竞争和发展活力上的特点,不应过度管制网络销售商或平台之间的自由竞争,特别是不应以保护竞争者利益为主,而应以保护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为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双十一”期间爆发的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争端,真实反映了电子商务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互联网企业的竞争,本质上都是流量的竞争,也就是用户量的竞争,虽然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业务模式稍有不同,但客户资源是相同的,双方都希望优质企业能够成为自己的客户。从这个角度看,冲突也就再所难免。刘德良表示,如火如荼的“双十一”为全国消费者带来了网购狂欢,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在其中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双方都应该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此次阿里巴巴集团与京东公司的纠纷值得反思。
目前,京东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举报以及向海淀法院提起的诉讼均还在处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