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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过保护期的著作权作品如何合法使用?

发布时间:2017-10-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标签: 录音录像制品
字号: +-
563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想问一下目前我们公司有一部影视作品在筹备,其中需要用到柴可夫斯基的《第一钢琴协奏曲》、萨拉萨蒂的《流浪者之歌》以及歌剧《弄臣》中的《女人善变》,现在想问下就是这几部作品是否可以直接使用?虽然其原作者去世已经一百多年了,可如果使用其他演奏者的例如郎朗弹奏的《第一钢琴协奏曲》,著作权方面需要注意些什么?使用的话怎样保证不会侵权?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可以聘请演员表演上述曲目,自行制作相关的录音、录像制品,并注明原作者;也可以在征得现有录音、录像制品(如郎朗弹奏的《第一钢琴协奏曲》)表演者和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后,使用该录音、录像制品。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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