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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摄影师,2005年在一家景区拍了一些图片(共13张,大部分没有发表过),2006年我和一名影友带着我的这些图片和这家景区协商有尝使用事宜。后协商未果,并将其退回。事隔数年,我在这家景区官网和数家国内旅游网站,发现了我的这些图片。
我的咨询问题是:
1.在本地发现被侵权图片,可以在本地起诉审理外地网站吗?
2.被侵权图片,在网上使用了一年和使用了五年,赔尝一样吗?
3.如果认定是这家景区官网向国内数家旅游网站发布了我的这些图片,怎么赔尝?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侵权持续的时间越长,赔偿额应当越高,但一般以两年为限。
3.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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