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使用不同类别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发布时间:2017-10-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标签: 商标注册
字号: +-
563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金属移门的厂家,并在第6类的金属门上注册了商标。现发现江苏某企业在第19类非金属门上注册了相同的商标,用于同样商品,金属移门(门框架是铝合金型材制作的,中间是玻璃的)是属于第6类的金属门还是属于第19类的非金属门?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局为便于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行政管理分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分类仅供参考。对方生产的铝框架玻璃门和贵司注册商标核准的第6类金属门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关键在于对方在铝框架玻璃门上使用相同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判断商品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贵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也是参考因素之一。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