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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受理中的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1、《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商标专用权是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产生,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不存在商标专用权。但是,驰名商标除外,因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不以核准注册为产生要件。
2、《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有他人在先使用,则即使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权利人亦不能阻止在先使用者的继续使用。
反之,如果在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且商标局予以公告之后,他人擅自使用该商标,我认为,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以后,权利人可依法要求他人停止使用。
3、鉴于《商标法》对受理中的商标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建议您不妨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从保护作品的角度禁止他人使用受理中的商标。因为,作品自完成之日即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无须登记注册。
徐新明 律师
200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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