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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信息能否用来确认作品版权的归属

发布时间:2008-11-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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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


您好,首先恳请您定要帮帮忙,拜托了,谢谢!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一朋友在相声方面颇有天赋,大约4个月前他将他创作的相声用手机彩信发送给我试听,最近听他说他的那段相声已被他人盗用并已被他人注册版权了,听他说话的口气很像是在怀疑我出卖了他,为了证明我的清白巩固我们的友情,我惟有帮他夺回属于他的版权。


       彩信的接收时间是2008年4月18日(至今彩信仍被保存在我手机的收件箱内,朋友的手机里也还保留着那些已发送的彩信。因时间太久移动公司已经删除了彩信的内容,但我们已打印了话费清单),剽窃方注册版权的时间是2008年8月21日;如果在对方没有其他证据只有版权注册时间的情况下,(1)我朋友能胜诉吗?能夺回属于他的版权吗?(2)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3)如果对方怀疑彩信有被删改,可以要求鉴定彩信是否完整和原始吗?(4)目前有彩信鉴定的相关机构吗?


         敬请答复,谢谢,谢谢!


         祝您万事如意,笑口常开!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谨对您的问题作如下回复:
        
  1、版权登记机构对于版权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如果存有相反证据,版权登记即可被推翻。根据您朋友已发送上述相声作品的手机信息及您随后接收上述相声作品的手机信息的事实,可以确认,上述作品的原创人为您的朋友,相应的,作品版权属于您的朋友。
        
  2、上述相声作品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的版权人侵犯了作者即您朋友的权利,作者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至于赔偿,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益或作者因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则可依法索赔。如果作者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则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我认为,目前,手机信息的发送及接收乃是手机用户最为普通、便捷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方式之一,是非常重要的通讯方式之一,也是服务商最基本的服务项目之一。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彩信的客观存在即具有相当的证明力,而无须鉴定。
       
            
        徐新明  律师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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