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发布了“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十大案例分别是:商亚君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方德贵假冒注册商标案,林向荣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张志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张维、朱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陈有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李健侵犯著作权案,谢信元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伍迪兵等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案,陈超、童世民侵犯著作权案。
这十个典型案例中,从侵害对象来看,不仅涉及对“微软”软件、“西门子”电器、“CONVERSE”胶鞋、“九阳”豆浆机、“纽崔莱”蛋白粉、“五粮液”“贵州茅台”等6种名牌白酒、“惠尔血”等10种药品等国际、国内知名注册商标的侵权,还涉及对大量音乐录像光盘、小学教辅书、网络游戏的盗版侵权;从犯罪手段看,不仅涉及传统销售方式,还涉及淘宝网、QQ聊天软件等网络销售方式。由于案件涉及的国内外企业众多、犯罪手段复杂多样,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影响广泛,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十大典型案例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3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3件、假冒注册商标案1件、侵犯著作权案件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1件,涵盖了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全部7个罪名中的5个罪名。从统计数据看,涉嫌上述5个罪名的批捕起诉案件数和人数占该节罪名批捕起诉的案件数和人数的99.5%左右。可以说,对这5个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案例指导覆盖了绝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具有明显的典型性。
据了解,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的目的之一在于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中参考借鉴,因此在选取案例时就充分考虑了案例在业务指导功能上的全面性和针对性。这十大案例的业务指导内容包括审查起诉业务、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两法衔接”立案监督业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实务以及证据审查判断实务等方面的指导,不仅业务覆盖面广,而且是检察业务的关键点。
为了进一步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还面临哪些难题……针对这些问题,日前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
成效 深挖一批犯罪案件,打掉一批“保护伞”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进行了哪些努力?取得了哪些成效?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一方面,检察机关严格履行逮捕、公诉、立案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
在审查逮捕方面: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159件6995人,与2011年同比分别上升17.8%和17.5%。2013年1月至7月,批准逮捕1819件2769人,同比下降26.4%和32.8%。
在审查起诉方面: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612件1.4153万人,与2011年同比分别增长127.5%和106%。2013年1月至7月,提起公诉2632件4412人,同比下降21.2%和21.7%。
从批捕起诉的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较之于2011年知识产权犯罪的批捕起诉数据都有较为明显的上升,说明我们对知识产权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开展的几个专项行动取得了实效,深挖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经过2012年的集中整治,成效明显,从2013年的统计数据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捕和起诉的数据明显回落,说明知识产权犯罪得到明显遏制,总体情形向好。同时,上级检察机关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了重罪轻判、降格处理、罪刑不相当等违法现象。
监督立案方面: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06件,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5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案件54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61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20件;侵犯著作权案件6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5件。
移送监督方面:2013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1578件2049人,行政机关已经移送1554件2024人,公安机关立案1487件2049人。应当承认,其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占有相当比例。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监督移送和监督立案,有效防止了当移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该立不立、逃避刑事制裁等违法现象,使得刑事追诉的大网更加严密。
查办职务犯罪方面:2012年,检察机关依法决定逮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嫌疑人9人、提起公诉35人;决定逮捕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18人、提起公诉111人;决定逮捕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97人、提起公诉228人。2013年1月至7月,检察机关依法决定逮捕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11人,提起公诉9人;决定逮捕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5人、提起公诉39人;决定逮捕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1人、提起公诉84人。这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职务犯罪占相当比例。
应当说,通过查办此类职务犯罪案件,准确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背后的利益链,打掉了一批“保护伞”。
另一方面,最高检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注重推进打击侵权假冒犯罪长效机制建设。
首先,强化工作部署。去年,最高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相关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作出部署。四川、广东、江苏等省级检察院也制定了针对“两法衔接”、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设立了常态化的领导机构。2010年12月最高检在侦查监督厅设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处,全面负责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络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以及检察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指导工作。河北、安徽、四川等地设立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省各级检察机关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还有,通过多种方式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机制。有的省级检察机关建立了专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机构,形成了一批稳定而专业的办案队伍;有的则采用案件督办和类案专办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为更加有力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保障。
另外,进一步完善了业务培训机制。最高检将举办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业务培训班制度化,每年安排各省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负责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业务骨干100余人参加培训,切实提高了检察人员办理这类案件的技能和水平。近五年来,已有600余人得到培训。
措施 各部门互相配合,完善衔接长效机制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中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及法院等部门工作衔接中进行了哪些努力?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查处知识产权犯罪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始终坚持互相配合,有效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进行会商,解决定性、鉴定、证据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解答有关单位的咨询,对某些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督查。最高检切实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疑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及时参加对案件的讨论,对法律适用和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制作具体、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快审快判。
在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检察机关着力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是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去年,最高检就进一步规范打击侵权假冒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和中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深入调研;参与起草了《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最高检已连续五年召开全国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现场推进会。
二是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促进并配合各地负责牵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部门加快“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级检察机关正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有的省出台了关于加强本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有的省在本省范围内基本建立了三级信息共享平台,有的省部分建立或者试点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有的省起草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计划,明确了牵头单位和建成时间。
三是健全监督考核、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去年,最高检积极配合全国双打办研究起草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意见》,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研究起草《衔接》意见细则,现会同工商总局的细则已会签完毕。去年年底,最高检已经完成统计报表修改,将各级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纳入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考核范畴。
四是修改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纳入了检察监督的范畴。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进行移送。
在解决认识分歧、回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方面,最高检会同有关单位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厘清了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增强了可操作性。
2011年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实体认定、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2010年最高检与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修改。
最高检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推动确立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收集证据的证据效力。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难题 监督措施缺乏刚性,办案能力有待提高
记者:检察机关在查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过程中面临哪些难题?如何解决?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检察机关在查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面临的主要难题有:
首先,发现“两法衔接”涉嫌犯罪的线索难。目前,检察机关缺乏知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和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信息渠道,监督工作较为被动。为此,最高检正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和“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以解决监督线索来源的问题。
其次,“两法衔接”监督措施缺乏刚性。现行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移送是建议权,对公安机关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以及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立而不侦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对此,各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有的将立案监督工作与反渎、反贪工作相结合,有的积极争取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本省各级政府考评,有的与本地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签订有关规范性文件,等等。最高检将进一步配合全国“双打办”,推动完善“双打”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以促进“两法衔接”监督工作。
另外,知识产权办案人员办案能力有待提高。知识产权犯罪是犯罪链条长、隐蔽性强、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高智能化犯罪,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此类犯罪的发展水平相较还有不相适应之处。最高检将拓展培训渠道、加大培训力度,促进检察人员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专业化程度。
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实体上和证据上出现的新型、疑难问题还存在诸多认识分歧。例如,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实质相同”?在不影响网站合法广告收益的情况下插播自己植入的广告如何定性?在计算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额、权利人损失额等犯罪数额时应当采取何种计算方法?对多份价格鉴定如何采纳采信?对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认定如何进行审查与判断?等等。对此,一方面最高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增强操作性,并通过批复、对请示案件进行研究等方式加强个案指导;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将通过对疑难复杂案例进行评析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记者 魏小毛)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