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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体检携带地贫基因被拒录
3名原告于2009年4月参加了被告佛山人保局组织的广东省佛山市公务员考试,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去年6月22日按被告要求参加了公务员体检。之后被告以原告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偏小为由,要求原告作进一步检查,去年7月11日,原告在佛山市中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被认定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
同年8月5日,经原告申诉,被告安排原告在佛山市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最终3人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佛山人保局拒绝录用3名原告。
原告于去年12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佛山人保局,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考察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原告进行考察录用。3名原告诉称,因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体检被查处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拒录为公务员违法,并认为被告在对原告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违反了《公务员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基因检测没侵犯个人隐私
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招录体检中进行MCV检测没有违反公务员招录体检相关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超越和滥用职权。原告认为进一步进行基因检测侵犯了原告的基因隐私,法院认为,按照《手册》的规定,在血常规检测中发现MCV结果异常进而进行基因检测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
本案讼争的体检属于公务员被告在对原告作出体检结论后,并未对基因检测的其他内容向外公布或泄露,事实上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定体检不合格符合规定
关于原告的体检结论是否属于相关法规规定的“血液病”范围的问题,审理认为,参考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内科学》、《诊断学》等医学教科书中对血液病的表述,以及法院向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进行咨询的回复为“原告体检结果属医学上的血液病”,法院确定原告体检结果属于医学上的“血液病”范畴。
《标准》和《手册》属于在全国公务员招录体检中均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国务院部委规章,该规章对于血液病是否合格的规定清楚、明确。在没有新的规定改变原规定前,均应参照执行。因此,被告指定的体检机构认定原告体检结果属血液病、体检不合格,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
体检程序违法意见不成立
关于被告组织对原告进行体检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在庭审中已自认收到了被告的电话通知,且原告已经实际行使了诉讼的救济权利,故被告有无书面告知不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不属于可以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理由,原告的意见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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