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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通知要求,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对因灾区输出农民工返乡参加抗震救灾,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慎重处理。
对于受灾群众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由于目前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案件管辖问题上,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受灾群众、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应认真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
由于汶川特大地震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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