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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软件企业如何制定版权战略?
为了有效保护本企业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企业和软件开发者在开始着手编写软件时就应当树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意识,在开发过程中,可以借鉴他人软件的一些先进经验和设计思想,但是在具体的编写软件时,必须保证不仅有软件开发者自己的独创性劳动,而且要时刻注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问题,只有在前期工作中做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方面的工作,才能在将来出现争议时,运用手中的证据充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软件企业的版权战略应该如何制定呢?
软件企业的开发人员必须强化著作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可采取的前期准备措施主要有:
1、软件开发人员应当非常清楚自己软件产品的特点,能够列举出自己的软件程序与他人的软件程序之间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应当说明的区别之处在于:程序的空间、子程序与模块、程序语句及操作系统的信息接口等方面。
2、软件开发人员能够清楚地提出本计算机程序中出现的重大改进,并说明这些重大改进对于实现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和改善计算机程序的性能所起的积极作用,即:以证据说明所开发的计算机程序包含了本企业编程人员的创造性劳动,该创造性劳动已赋予计算机程序新的或者更有效的功能。
3、在开发过程中,软件企业应当坚持将全部的计算机开发工作文档化。文档是诉讼发生时的基本证据,每个文档文件的产生时间均应当准确记载,计算机文档越多、越详细,计算机文档之间越能相互对应、连贯统一,则对证明计算机软件具有独创性越有利。
4、在开发中说明硬件对计算机程序设计的限制。如果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能够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出现相同或者相似是由于存在“设计思想”的局限,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5、软件开发人员在编写计算机程序时应当尽量避免采用与现有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相同的界面信息。例如屏幕显示,在保持简便性和清晰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改变屏幕显示的顺序、命令、菜单、图象、应答词等,至少在外部形式上避免雷同与相似。
6、关于软件开发地点的详细说明,用以证明本计算机程序是软件开发人员在封闭状态下完成的,并没有时间和机会接触对方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完全是自己的软件开发人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发挥软件人员个人的智慧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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