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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1-06-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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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物可作为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使用:

一、 当事人提供的原作品的底稿;

二、 当事人提供的作品原件;

三、 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

四、 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 当事人提供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

六、 当事人提供的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七、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订购侵权复制品的合同、实物、发票;

八、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所取得的实物、发票;

九、 公证人员按规定如实取得的证据和出具公证书;

十、 在作品上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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