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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11-06-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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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志社刊登剽窃作品,如果杂志社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其尽到的注意义务又是合理的,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刊登的作品侵权的,杂志社只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责任,不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杂志社承担着传播知识和信息的任务,业务量大,时效性强,其传播信息的速度、数量和质量直接关涉社会公众利益。要求编审人员对本人编审范围内的所有信息都了如指掌,所编审传播的信息不出任何问题,一旦出现所编审的文章有剽窃,就要求其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杂志社和直接侵权人没有通谋,杂志社即使有过错,杂志社只能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当的责任,主要的责任人应当由剽窃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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