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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1-06-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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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要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出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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