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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作品,必须支付报酬吗?

发布时间:2011-06-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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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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