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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声明的“文责自负”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11-06-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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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追究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并因该行为给他人造成危害结果,而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则该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种单位或者个人发表的免责声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出版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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