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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著作权贸易关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著作权贸易关系只能在作品著作权受保护的国家内进行。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限制,任何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只保护本国公民在本国发表的作品。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国外发表的作品,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取决于两国之间有没有双边著作权保护协议或有没有参加同一国际著作权保护公约,如果没有,该国就不保护外国人的作品。
二、著作权贸易关系只能在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间内进行。著作权中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或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凡财产权利超过保护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只要在尊重作者精神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这些作品,那么对于这些作品,就谈不上版权贸易或版权有偿使用了。
由此可知,要建立版权贸易关系,以上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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