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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的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中的一种情况。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稿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因为报告人、讲话人虽不是起草者,但报告、讲话是经他们审定并以他们名义发表的,意味着报告人或者讲话人要为该报告、讲话承担责任,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著作权由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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