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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笔的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

发布时间:2011-06-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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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无论该特定人物通过口述或者提供自己书面的文字素材,其对作品的创作完成都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口述,本身就是作品的形式;书面的文字素材,如特定人物自己保留的日记、其他记录等也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在最后作品的形成过程中,难以把这样的口述内容或者书面资料与作品截然分开,且该特定人物的自传,均以第一人称撰写,涉及特定人物的经历与生活,与他们的人身权密切相关,社会公众也是对特定人物的经历感兴趣,要由该特定人物承担社会责任,除了写作人员明确约定与特定人物著作权归属外,无约定的,应当认为该特定人物是作者,著作权由该特定人物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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