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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公约》规定的作者基本权利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1-06-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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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规定作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两方面,及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一、精神权利也称为人身权利,主要指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表现其个人某种思想感情、个性特点,从而得到名誉、人格等人身利益方面的权利。精神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姓名权,即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有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权利。作者署笔名、化名、艺名等,其效力视同本名。这种权利不因经济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2)修改权,即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包含三层含义:1.作品发表前,作者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2.在作品发行中,作者有权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而重新修改。3.作品再版时,作者有对作品原版本进行修改的权利。

  (3)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即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破坏作品完整性的行为,一般指歪曲或篡改作品的行为。无论主观上有无侵权故意,只要客观上产生了歪曲、篡改作品的效果,就应视为侵犯作品的完整性权。

二、财产权利至少有以下八种:

1)复制权,即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作品的复制包括全部复制和部分复制。

2)翻译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翻译和授权他人翻译的专有权利。

3)改编权,指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对其作品改编、整理或进行其他变动。

4)公开表演权,指戏剧、音乐戏剧和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以任何方式或方法公开表演其作品的权利。

5)公开朗诵权,指“文学作品”的作者有权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公开表演其作品的权利。

6)广播权,指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以声音或视听广播其作品或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7)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这是复制权的一种延伸。对音乐作品的录音,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以采取一些有条件的“法定许可使用原则”,即在向作者支付合理报酬的前提,不必经得作者的同意,就可录制有关音乐作品。

8)摄制电影权,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许可将其作品改编或复制成电影的权利。摄制电影权中包括了摄制电视权和摄制电影权。《尼泊尔公约》肯定电影作品应同原作品一样受到保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与原作者同等的权利,但是,著作权的归属,要由各国的国内法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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