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著作权保护标准是怎样的?
字号: +-
563
《伯尔尼公约》各成员国对作品提供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公约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最低标准。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不论其国内立法对版权的保护水平如何,必须达到以下最低保护水平:
一、 对于作品的保护必须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中的一切作品,而不论它们的表现方法和形式如何。
二、 对各国版权法中的权利限制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规定 信息目的,不经作者许可将讲课、讲演等公布发表的口
头作品印刷、广播等方式复制并传播。但是,这类口头作品的“汇编权”,仍旧属于作者。
三、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行权利限制。
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作品完成后25年;对
难以确定作者的匿名作品或笔名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50年。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