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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的一些节目中采用的歌曲或乐曲,是否也要付费?如果只用了其中的部分片断是否也要付费?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孙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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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该为播放的歌曲或乐曲付费。如果只使用了其中的片断,那么,只要涉及到了歌曲或乐曲的具有独创性的实质内容,都应该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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