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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电视台模仿其他台的节目思路,如“超级女声”系列、选秀系列、小蜜蜂记歌词系列等遍地开花,后来模仿的电视台是否侵权?如何界定此类节目是否侵权?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孙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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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模仿其他台节目思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是否侵犯了被模仿台享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如果电视台将其他台的节目内容、节目编排等进行使用则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如果使用了其他台已注册的商标,则构成了侵犯商标权。而如果仅仅是利用了其他台节目的“创意”,则不构成侵权。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的问题以外,还需要考虑这种模仿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如果模仿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该根据该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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