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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多次播放一些电视剧、晚会、小品、相声、电影等节目,是不是每次播放都要支付给原作者、表演者、播出台报酬?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孙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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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5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所播放的电视剧、电影一般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以每次播放都要征得许可,并支付给制片者报酬;晚会、小品、相声等一般属于录像制品,除征得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以外,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台、电视台如果播放的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那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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