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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播送报刊上发表的文章,要履行什么义务?原报刊社和原文章作者享有哪些权利?如果是新闻类的稿件是否可以不管其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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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所以,电台、电视台播送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不征得权利人许可,但是必须支付报酬,也就是所谓的“法定许可”。原文章作者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而原报刊社一般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电台、电视台在播放过程中使用到了原报刊社的汇编作品。
 
  电台、电视台播送的如果是新闻类稿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属于时事新闻的稿件,由于缺乏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以任意使用;二是属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进行“合理使用”,也就是既不需要征得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三是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新闻类稿件,电台、电视台可以不征得权利人许可,但是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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