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报刊投稿作者的文章投到报刊社以后,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哪些权利,获得了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09-05-05 作者:孙昊亮
字号: +-
563
        报刊的投稿作者把文章投到报刊社以后,一般而言一段时间内就失去了再向其他报刊投稿的权利,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禁止一稿两投。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的规定,报刊出版者有权对稿件作文字性修改,所以,也就意味着报刊投稿作者放弃了部分的文字修改权。
 
  报刊投稿作者在投稿之后也获得了一些权利,首先就是采稿之后的获得报酬权,报刊一旦采纳作者的稿件,就应该向作者支付稿酬;其次是署名权,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别名、艺名、化名,当然也可以不署名,报刊社无权干涉。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还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其他权利。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