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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应如何降低著作权侵权风险?

发布时间:2008-03-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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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出版单位的稿件来源比较广,编辑通常只负责稿件内容的审核,而无法逐一查明所投稿件是否为原创,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因此,就可能出现刊登的作品侵权现象。那么出版单位应当如何避免侵权发生呢?发生侵权行为又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出版物侵权的赔偿责任与出版者的过错大小有直接关系。

  法律规定,出版者当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出版单位应当对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做详细的审查,并在刊登稿件之前,要求投稿人书面承诺所投稿件不存在侵权可能。这样,即使日后发生了侵权纠纷,出版单位也可以以“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为由,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当权利人向出版单位提出某一作品侵权时,出版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权利人,及时与投稿者取得联系,查明具体情况。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出版单位应当立刻停止侵权,并向权利人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权利人以出版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出版单位应当积极应诉,对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进行举证,从而尽可能的降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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