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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明知”或“应知”的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1-06-1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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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是给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这种行为时,有更改、调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出发后重犯的;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有一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应当判定经销者为商标法中所指的“明知”或“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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