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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什么情形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1-06-1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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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销售者的赔偿免责条件包括:

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

二、行为人能够证明他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该商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说明提供者,是指说明提供该商品的个人或者企业的情况,并不一定要求能够确定提供者的正式身份。

两个条件互相联系,缺不可。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可推定行为人实际知道该商品可能为侵权同品。需要注意的是,此款规定仅免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也就是说,销售者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行为,除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外,仍需承担其他的侵权责任,如停侵权等。

把免责范围仅限于免除赔偿责任,方面是对销售者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予以合理保护;另方面,如果在权利人发现商标侵权产品以后,任凭行为人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将对权利人的利益构成进步损害,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因此仅规定行为人免于赔偿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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