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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时,如何把握使用商标中的“使用”?

发布时间:2011-06-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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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二字的含义,不仅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还包括使用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一、服务场所;

二、服务招牌;

三、服务工具;

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称、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

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七、未提供服务所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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