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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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