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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4-10-0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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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争议的人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之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商标局对于合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异议期间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刊登公告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这称为核准注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受理。

三、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时间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商标法》将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定为5年,兼顾了申请人和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期限过短,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信息,不利于申请人行使其权利。如果期限过长,又会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损失其利益。另外,这也有利于督促争议裁定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使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权相对稳定。

四、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与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

五、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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