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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登记应予以撤销、变更?

发布时间:2011-06-1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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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

三、质押合同无效的;

四、双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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