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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06-0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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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再15天内按期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延期从15天期满之日后的第二天起计算,延期申请应缴纳延期费。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其30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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