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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如何审核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11-06-0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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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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