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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国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签订的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另一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
关于优先权,在我国《商标法》以及巴黎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对优先权的规定为: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应以在六个月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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