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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俗一点讲,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外国法律中,商标的定义并不完全一样,但绝大部分国家对于商标实质的理解是一样的。一般说来,商标是某一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供销费者辨别商品来源与特征的显著标志。
按照我国《商标法》有关条款综合起来,对商标可以这样表述: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一般来讲,商标必须具有标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三大特征。
标志性指的是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我们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标志上可以看到这一点。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旅游标志等,都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便于识别;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也称为标志的显著性。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具有显著性。在一些商品上,商标与商品装璜共同存在,但人们还是很容易将其与商品装璜区别开来。
商业性指的是商标是使用在商业中的标志。前面所述的交通标志等虽然也是标志,但由于其不是商业标志,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性质。在古代,人们为皇帝制作贡品时,工匠们要在产品上打上自己的姓名或印记。这些印记也不是商标,因为这些产品不是用来交换的商品,所以这些标记就是在商业中使用。那么这些标记实际是一种责任标记,就如同在工厂中商品检验员所使用的代号一样。
专有性指的是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的。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品上,但由于不是专一企业所使用的,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文字或图形或者二者的组合)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时,才能视作商标。
按照我国《商标法》有关条款综合起来,对商标可以这样表述: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
一般来讲,商标必须具有标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三大特征。
标志性指的是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我们从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标志上可以看到这一点。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旅游标志等,都具有简洁、明了的特点,便于识别;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也称为标志的显著性。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具有显著性。在一些商品上,商标与商品装璜共同存在,但人们还是很容易将其与商品装璜区别开来。
商业性指的是商标是使用在商业中的标志。前面所述的交通标志等虽然也是标志,但由于其不是商业标志,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性质。在古代,人们为皇帝制作贡品时,工匠们要在产品上打上自己的姓名或印记。这些印记也不是商标,因为这些产品不是用来交换的商品,所以这些标记就是在商业中使用。那么这些标记实际是一种责任标记,就如同在工厂中商品检验员所使用的代号一样。
专有性指的是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的。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品上,但由于不是专一企业所使用的,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文字或图形或者二者的组合)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时,才能视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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