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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原则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应用?

发布时间:2011-06-0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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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当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的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时,只要被控侵权物全面覆盖了在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在后专利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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