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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理由,认为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即是进行不侵权抗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了本质区别,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里的本质区别是指:
(1)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
(2)使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且性用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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