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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中如何应用?

发布时间:2011-06-0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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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使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为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使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禁止返回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使用禁止返回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

(2)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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