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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的区别?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称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设计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时,还可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罪。冒充专利行为,是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权届满或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知识产权罪,仅仅针对“假冒他人专利”,即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而“冒充专利”不会触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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