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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一、形式审查
1、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请求书(及其它文件)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说明书有附图的,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及其它形式要求;
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4、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没有资格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
5、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及其它专利事务;
6、申请费是否已经交纳。
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公共利益;
2、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专利不予保护的领域;
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4、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或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员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补正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驳回利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一、形式审查
1、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请求书(及其它文件)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说明书有附图的,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及其它形式要求;
3、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4、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没有资格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
5、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及其它专利事务;
6、申请费是否已经交纳。
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公共利益;
2、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专利不予保护的领域;
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4、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或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员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补正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驳回利申请,申请人不服驳回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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