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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专利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该专利技术在申请期间发生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
(3)该专利技术虽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由于一些专利代理机构“粗制滥造”地工作而毁坏了这一特性,致使其丧失了申请专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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