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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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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制度是我国专利法于2000年第二次修正时新增的内容。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并没有经过新颖性、创造性等评判。因此有必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检索评价。
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人仅限于该使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被许可人、被告人等利害关系人,都无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从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之日起,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就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工作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项制度不但有利于专利权人掌握其专利的实际状况,避免盲目起诉,还可以为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提供有用的背景资料,有助于法官和纠纷处理人员正确判案或者这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会对要求评判的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分析和结论。但该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的参考,并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当事人也不能就检索报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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