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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做出的视为撤回决定)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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